台灣地區主教團福傳委員會規章
20220907 全國傳協章程修訂小組
20230413 春季主教會議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緣起
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認為教會是天主子民合成的共融團體(《教會憲章》第九節),是人類得救的標誌和工具(《教會憲章》第五節),有宣報基督及拓展天主神國的職責,憑其不同的職務,在不同的崗位,以不同方式承擔基督救世的使命。
教宗保祿六世更指出:在教友與聖統組合的共融團體裡,應該成立交談的機構~世界教友諮議會(CONCILIUM LAICORUM),教區內盡可能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幫助教會的宗徒事業,這類委員會在可能範圍內也要在本堂區、在本堂區之間、在各教區之間、在全國、甚至國際之間成立起來。(《教友傳教法令》第五章二十六節)。
2015年10月17日教宗方濟各在紀念世界主教代表會議50週年會議中說:「一個同道偕行的教會是聆聽的教會,她意識到聆聽不只是聽見。聆聽是彼此間的互動,每一個人都會從中學到一些東西。信眾、主教團、羅馬主教彼此聆聽,並且大家一起聆聽聖神的聲音,好能明白聖神向教會說的話。…同道偕行的旅程以聆聽子民為開端,繼而聆聽牧人們。」
教宗保祿六世指出的「在教友與聖統組合的共融團體」,在「福傳委員會」得以具體地實現。
第二條 名稱:台灣地區主教團福傳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 會址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安居街39號。
第四條 宗旨
整個教會在本質上是傳教性的,而福音傳佈的工作又是天主子民的基本職務,為此所有基督信徒,應意識到自己本身的責任,而參與傳教的工作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781條)
本會由全國教友、會士、司鐸及主教代表組成,其目的在加強全國福傳的力量,培養天主子民同道偕行的教會意識與福傳能力,使天主子民在建設台灣地區的教會中,負責其本身既有使命,並藉祈禱與善行強化內修生活,以言以行,為基督作證,宣講福音,服務社會。
第五條 本會直屬於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。
第六條 本會與各善會組織之關係
本會與各善會組織,有工作上之互相聯繫但無從屬之關係,為有效達到推動台灣地區的教會整體功能,參加本組織之各團體組織,雖具不同神恩及使命,但應對福傳工作充分合作,對本會之決議共同負責。
第二章 目標
第七條 共同訂定台灣地方教會福傳牧靈年度計畫,並協助落實執行。
培養天主子民的同道偕行的教會意識,並推行福傳及社會服務工作。
第八條 向主教團建議有關建設地方教會福傳應興革之事項,並推行主教團所託付之工作。
第九條 收集有關平信徒使命及其研究的研究材料。
第十條 促進各善會組識及國際善會組織之互相關注、聯繫與福傳合作。
第十一條 為慕道期制定章程,用以調整慕道期,規定何為慕道者當做之事,並制定他們所有的權益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788條-3項)
第十二條 推行與所有基督弟兄姊妹的合一與其他非基督宗教團體的福傳合作。
第十三條 設立並推行一些事業,為使工作或求學,由傳教區來該地的人,受到友善的接待和牧靈的照顧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792條)
第十四條 協助各教區推行福傳聖召及傳教節相關事宜;每年為傳教區繳納相當的款項,並轉交聖座。(《天主教法典》791條)
第十五條 研究適合本地的福傳方法、福傳工作的計劃。
第三章 成員與會議
第十六條 主教三人、司鐸代表七人(各教區福傳負責神父)、男女修會代表四人、各教區教友代表兩人、金馬署理代表一人、主席任命代表五人,各全國性公立善會組織及以福傳為宗旨的善會組織代表(每一組織一人)組成。任期兩年。
第十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為主教團主席。
第十八條 本會一年召開會議兩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必要時得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諮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。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應以書面正式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席。
第十九條 本會職權
一、聽取各教區及各善會組織之福傳年度工作報告。
二、討論議決一切有關本會之事務。
三、審核、批准祕書處所提之福傳工作計劃、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。
四、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。
五、規章之審定與修改。
六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二十條 表決方法
在本會所有會議中,每一位出席委員只有一表決權,所有決議以出席過半數通過為原則。但經出席者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,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通過,認定為重大問題者,其表決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。
第四章 組織系統
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任委員秉承會議之議決案綜理本會一切業務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因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各部門辦理有關業務,並定期向委員會報告業務狀況,每位委員至少參加其中一部門之工作。此外,為執行各項職掌,得設各種工作小組,辦法另訂之。
一、祕書處
(一)執行會議之決議案。
(二)向委員會提出全年及各別之福傳工作計劃,工作成果及財務報告。
(三)聘請顧問及聘、免工作人員。
(四)其他有關事項。
二、財務組:負責編列本會年度預算、推動捐獻及年終結算、剩餘經費運用等工作。其組織及辨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
一、各教區每年繳會費。
二、每年傳教節彌撒奉獻部分提撥使用
三、自由捐獻。
四、其他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規章修改時,需經委員十人以上之提議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通過。
第二十五條 本規章自呈奉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核准之日起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