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傳計畫獎助申請辦法

台灣地區主教團福傳委員會

福傳計畫獎助申請辦法

 

第一條  

台灣地區主教團福傳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支持各教區、堂區或善會組織經由工作計畫方式,協同本會推動相關目的事業,特訂定本辦法。

 

第二條  

本會之福傳計畫獎助辦法旨在推展福音傳播工作,鼓勵堂區、教區與善會團體辦理下列目的事業:

一、關於教理講授方法與內容訓練與培育之補助事項。

二、關於福音傳播管道與方式之補助事項。

三、關於以青年、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為主要福傳對象之補助事項。

四、其他有關福音傳播事業事項。

 

第三條  

凡認同本會之成立宗旨,樂意協同推動本會各目的事業之堂區、教區或善會組織,均可依本辦法,提出計畫,本會將於審查後酌予獎助。

 

第四條  

擬申請獎助計畫者,應具函並檢附工作計畫書向本會提出。

 

第五條  

工作計畫書之內容,至少應含下列事項:

一、計畫名稱、申請單位、計畫負責人、問題之分析、計畫重要性、計畫辦理方式、計畫參加人員或受惠之對象、預期成果、經費需求及實施期程等。

二、同一計畫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助者,應明列全部之經費內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 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
 

第六條  

申請獎助計畫,經本會收件後,應先進行文件審核,經認定其文件未符合規定者,應即通知限期補正;逾期不補正者,視同放棄,不另函復,已送文件,亦不退還。補正後之文件,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獎助。

 

第七條  

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,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實質審查,並依該計畫預算酌予獎助:

一、申請計畫單位為堂區活動,該計畫之獎助金額至高為壹萬元,由主教團指派成立之福傳計畫審議小組(下稱審議小組)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5人。。

二、申請計畫單位為教區活動,該計畫之獎助金額至高為拾萬元,由審議小組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10人。

三、申請計畫為全國性福傳活動,該計畫之獎助金額至高為貳拾萬元,由審議小組先行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,並由本會委員於全體會議議決。審議小組之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10人。

四、配合本會重大決策、快速回應教會需求等特殊性、緊急性之計畫,本會得依權責,專案簽報主任委員處理,不適用以上之規定。

五、本會年度獎助總額以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之福傳計畫補助預算為限。

 

第八條  

前條實質審查,其項目應包括:

一、計畫是否切合當前教會需求與本會宗旨。

二、計畫負責人是否能勝任。

三、辦理方式是否可行。

四、參加或受惠之對象是否合理。

五、預期成果是否客觀,有無訂定可量化之績效指標或評估基準。

六、經費需求是否合理,有無訂定完整財務流程規劃。

七、實施期程是否允當。

 

第九條  

補助計畫審查,以書面為之者,本會應訂定審查評分表,於審查前相當期間,併同該計畫書送達審議小組審查委員。評分表之內容,應含審查項目、配分、審查意見及評定分數等。

前項評分,滿分為一百分,平均未達到七十五分者,不予補助。補助計畫審查,以會議為之者,應有審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 

第十條  

計畫經核定予以獎助者,本會應與受獎助者簽訂備忘錄,共同約定下列事項:

一、受獎助者應依審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,且於執行期間不得拒絕本會派員查核。

二、受獎助者應依原定用途支用補助經費。如有與原定之用途不符或浮支濫報等情事,本會得追回各該之款項。

三、受獎助者如為教區、堂區,於辦理計畫內之各項採購時,應依該教區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。

四、受獎助者應出具領據並備函申請撥付補助經費。計畫如有變更或無法執行時,應以書面通知本會,並依比例追回各該之款項。

五、獎助款之撥款方式,計畫經核定後,先行請撥第一期款(50%),計畫執行完畢,得檢具計畫支出憑證影本與結案報告,請撥第二期款(50%)。

六、執行成果陳報方式。

七、受獎助者於經費結報時,必須檢附支出憑證影本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實支之經費總額,由財務人員與計畫負責人簽核。同一計畫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應明列各單位實際獎助/補助金額,以備查核。

八、計畫執行完畢如留有結餘款,應將該結餘款全數繳回本會。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則應按照本會補助比例繳回。

九、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計畫之申請與執行,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,如有導致本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請求者,應負全部法律責任。

 

第十一條  

計畫經簽約後,本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:

一、依契約之相關規定,切實審核受獎助者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之情形。必要時得派員不定期查核。

二、發現受獎助者有違約情事時,應依契約規定處理。

三、計畫執行完畢,應考核其成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二條  

受獎助者應本誠實信用原則,對其所提支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,如有虛偽不實,應負法律責任。

 

第十三條  

受補助者對於本會獎助經費,應檢附其收支明細,連同憑證影本辦理結報。

 

第十四條  
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適時另訂補充規定。

 

活動計劃書參考格式下載

→請備妥活動計畫書,寄至福傳委員會信箱:crbc.evangelization@catholic.org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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